来源:法制科作者:发布日期: 2022-11-15
名 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现从张家界市查处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中,选择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桑植县某有限公司控制室、值班室内或站房收银台等有人员值守的位置未设置紧急切断开关案。
基本案情:2022 年 6 月 16 日 10 时 10 分张家界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桑植县进行交叉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有限公司控制室、值班室内或站房收银台等有人员值守的位置未设置紧急切断开关的行为,当即下达了《 现场检查记录》((湘张桑)应急现记〔2022〕804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张桑)应急责改〔2022〕261 号)执法文书。
查处理由及结果:经调查认定,某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该公司加油站控制室、值班室内或站房收银台等有人员值守的位置未设置紧急切断开关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处罚基准,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 元 )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对桑植县某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 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加油站是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也是高危行业。通过此案,要求企业引以为戒,时刻注重安全生产,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备。
案例二:张家界某酒店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及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专项应急预案、也未定期进行演练等案。
基本案情:2022 年 4 月 12 日,市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张家界某酒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专项应急预案、也未定期进行演练;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当即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整改完毕,2022 年 4 月 12 日,非工科将该违法行为移交执法监察支队立案查处。
查处理由及结果: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决定给予该酒店作出处人民币 5000 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专项应急预案、也未定期进行演练,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决定给予该酒店作出处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未编制综合应急预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六项,决定给予该酒店作出处人民币 30000 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决定给予该酒店作出处人民币 15000 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合并给予该公司人民币 70000 元(柒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安全保障部经理常文学人民币 3000 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该案例主体、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处罚依据准确,对涉案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处罚额度适当。通过此次行政处罚为该公司敲响了警钟,使相关人员切实感受到有限空间作业的风险和规范操作的重要性,有效提高了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有助于他们进一步完善自家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标准,能督促他们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按要求配齐配备相关设备设施。本次案例为防范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案例三:慈利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并保证正常运行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17日,慈利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到慈利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卸油口静电接地报警器不能正常使用、配电房内配电箱电缆铜芯线裸露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湘张慈应急现记〔2022〕1059号),并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张慈应急责改〔2022〕459号),责令该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6日前整改完毕。2022年6月22日,慈利县应急局执法大队对该公司此问题进行了立案。2022年6月29日,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对其法定代表人唐某、安全员唐某某分别进行了询问,当场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该公司相关证照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卸油口静电接地报警器不能正常使用、配电房内配电箱电缆铜芯线裸露的问题客观存在,从而认定了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这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2022年7月4日,慈利县应急管理局经法制审核并通过集体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于2022年7月7日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张慈应急告〔2022〕16号),于2022年7月8日直接送达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2年7月18日,慈利县应急管理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张慈应急罚〔2022〕16号)。2022年7月21日,该公司将行政处罚款全额缴纳至指定银行。至此,案件终结。
查处理由及结果: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方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对此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了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慈利县应急管理局决定从轻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安全设备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设备,其性能的优劣以及使用是否恰当,直接关系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及时救援、减少损失。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设备的使用单位,规定其在使用安全设备过程中有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的责任,这对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着重要意义。
案例四: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某加油站0#柴油油罐区检测井的法兰未使用金属线跨接案。
基本案情:2022 年 7 月 7 日,市应急局组织开展异地交叉执法检查,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某加油站的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加油站的 0#柴油油罐区检测井的法兰未使用金属线跨接,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张武应急责改【2022】湘张武执法大队-2 号),责令在 2022 年 7 月 27 日前整改完毕。2022 年 7 月 11 日,武陵源区应急局执法大队对该加油站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7月12日和7月14日,分别对刘某某和黄某进行了询问调查,相继确认了0#柴油油罐区检测井的法兰未使用金属线跨接的违法事实。
查处理由及结果: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某加油站:0#柴油油罐区检测井的法兰未使用金属线跨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中的第 13.2.12 款(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工艺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钱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 5 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该案件主要检查该加油站设施设备维护使用情况,发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某加油站0#柴油油罐区检测井的法兰未使用金属线跨接;说明该加油站日常的安全设备维护和隐患排查未做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应该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检测及维护保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五: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2022 年 4 月 14 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阳湖坪派出所接到线称,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某油厂內存储有一批烟花爆竹。阳湖坪派出所民辅警立即赶往现场,在永定区某油厂內查获一批烟花爆竹。经查:该批次烟花爆竹属张家界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所有,2022 年 5 月 9 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阳湖坪派出所将该案及相关证据材料(1、线索移送函1 份;2、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4 份;3、烟花爆竹采购合同复印件 10 份;4、查获烟花爆竹数目清单 1 份)移交永定区应急局,2022 年 5 月 11 日永定区应急局执法监察大队依法对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及结果:2022 年 5 月 25 日,永定区应急局执法大队依法询问了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刘某、临时仓库保管员张某,2022年 5 月 30 日,永定区应急局执法大队依法询问了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2022 年 6 月 10 日,因涉案烟花爆竹品种、数量多,调查核实还未完成,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修订)【国家安监总局第15 号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77 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本案件延期至 2022 年 7 月 10 日,经调查核实,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存在,且该公司存在对过期产品未及时销毁的违法行为。
1.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该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应给予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2.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对过期产品未及时销毁,该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规定,应给予张家界长红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0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该公司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货值人民币20万元,该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货值五千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规定;该公司有264件过期产品未及时销毁,该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五十箱(件)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应给予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经局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对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对过期产品未及时销毁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作出合并处人民币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该公司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货值人民币20万元,该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货值五千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规定;该公司有264件过期产品未及时销毁,该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五十箱(件)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应给予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对过期产品未及时销毁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作出合并处人民币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易对自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明确规定不得在核准地点之外储存烟花爆竹,相关企业应遵守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