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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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6-12

张防字〔2020〕13号
张家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张家
界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张家界市防汛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0年6月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张家界市防汛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防御应对洪涝灾害,防范和化解超标准洪水等重大风险,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经 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办法》、《湖南省防汛应急预案(试行)》、《张家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洪涝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军地协作,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张家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统称 "市防指"),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 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的 副市长、分管城市防洪工作的副市长和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 副市长、张家界军分区副司令员、市人民政府协管应急管理 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应急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永定区 人民政府区长任副指挥长,市应急局局长兼任秘书长,由市 水利局或应急管理局总工程师任专家组长,市应急局、市水 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委宣 传部、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市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 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工业 与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 社、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广播电视台、国网张家界供电 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大唐华银张 家界水电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为成员。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
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 理局分管防汛工作的副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地灾工作的副局长、市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主任任副主任。
2.2 防汛抗洪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防指
领导、组织全市防汛抗洪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委、省人民政府、省防指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对防汛抗洪工作的指示,领导、组织全市防汛抗洪工作;拟订全市防汛工作政策、规章和制度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相关部门编订本行业的方案、预案;及时掌握汛情、险情、灾情,指挥抗洪抢险;负责防汛经费、物资的安排使用与管理;统筹全市小工程防洪调度;组织编制修订市级及市级监管工程的防洪应急预案,超标洪水防御方案、工程度汛运用计划;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 市防办
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负责组织防汛会商和日常调度;收集汇总并报告雨情、灾情的抢险救灾等情况,提出防汛救灾方案及建议;协调、督促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参与防汛抗洪工作;做好防汛预警预报发布、新闻宣传等工作;承办市委 市政府和省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防指成员单位
1.市委宣传部:组织各新闻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开展防汛 减灾的普及宣传教育,及时、准确宣传防汛形势;负责统筹 市外新闻媒体采访的组织安排、信息发布、资料发放、路线 安排等。
2.张家界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协调驻张部队、 军事机关、民兵执行重大抗洪抢险救灾任务,建立民兵应急 抢险队伍并组织集训演练,同时根据市防指的要求参与防汛 抗洪联合训练、演练。
3.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协 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工作,组织执行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防指的指示和命令;负责协调、指挥突发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工作;负责防汛有关信息的归口报送;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担负抗洪抢险、营救人员、抗洪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洪抗旱救灾任务;协调组织洪涝旱灾、地质灾害等灾害救灾和灾民的临时生活救济工作;负责工矿商贸经营单位安全度汛工作;负责尾矿库(坝)的安全监察管理;建立综合应急抢险队伍。
4.市水利局:及时提供实时雨水情信息,承担水情工情 监测预警工作;制订洪水灾害防御规划、编制风险图和应用、 防御应急预案;指导并审定水库(水电站)度汛方案,督促 水库(水电站)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 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洪水调度方案;负责对重要河流 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洪调度;协调指导山洪灾害防御相 关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应急秩序和灾区社会治 安,打击偷窃防汛抗旱物资和破坏防汛、水文、气象等监测 设施的违法犯罪分子,做好防汛救灾治安保卫工作,保障防 汛抢险交通和防汛抗旱物资运输秩序;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组 织群众转移撤离,紧急防汛期组建抢险突击队参与抢险救 灾,做好紧急情况下的道路交通管制和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6.市财政局:会同市防指编制年度防洪抢险应急资金计 划,负责落实应急资金;协同市防办申报、筹集、安排防汛抗旱和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资金;配合市防办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本级房屋建筑、市政工 程及其附属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市中心城区排污干管等供 排水系统公用设施的监督检查、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完善 修订本系统防洪防涝预案以及在建重点建筑工程的度汛方 案,做好审批和报备并组织实施;防汛抗旱期间,组织、协调做好市中心城区自来水安全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建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并组织集训演练,同时根据市防指的要求参 与防汛抗洪联合训练、演练;负责依法统计和调用管辖企业的大型救援设备设施。
8.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驻张武警担负抗洪抢险、营救 人员、抗洪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洪救灾任务。
9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与营救人员、疏散群众、抢运重要物资、排除或控制险情。
10.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做好防汛工程及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洪物资、生活必要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11.市教育局:负责学校防灾减灾常识教育宣传工作; 指导全市教育系统防洪安全工作,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完善防 汛抗灾预案修订、避灾避险演练,建立健全预警机制,落实 非常情况下学校人员安全、财产转移和解决饮水困难等措 施。
12.市民政局:负责协同做好因水旱灾害而造成的基本 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常态救助工作;指导 区、县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政策范围予以基本生活保障。
1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依法优先办理防汛排涝 及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征地手续,保障防洪抢险抗旱用地;组 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 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 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山洪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 和恢复工作指导协调;按照规定负责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及执法工作;参与水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公路和水运交通设施防洪安全;制订完善交通系统的防汛抗旱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 指导本市公路和公路桥梁以及客、货运输场站的防汛抢险工 作;负责航道、渡口、交通运输船舶安全;紧急防汛期组织 封航和实行水上交通管制;及时抢修公路、公路桥梁等水毁 交通工程,确保交通干线畅通;依法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优 先组织和征调交通运输工具,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运输道 路畅通;组建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并参与防汛抗洪救援;协助 实施交通管制。
16.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洪涝统计工作,灾后农业 救灾、生产恢复的指导工作;负责督促搞好排涝所需的机具 设备的及时供应、储备、调配和维修;督促落实防汛抗洪的 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指导和服务;协调洪 旱灾情的统计、核报工作,协调组织抗灾救灾行动,落实抗 灾救灾各项优惠政策,对减轻农业灾害损失进行宏观指导; 督促指导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水毁恢复。
17.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行业防汛安全监管, 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汛避险安全知识宣传;督促指导县级 广电部门按照当地防汛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已建山洪灾害 防御预警广播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设施运行正常;负 责旅游景区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游客安全;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避险意识;负责检查、督促全市 旅游景区主管部门和经营管理单位落实防洪抗旱安全措施, 落实非常情况下旅游人员和旅游从业人员防汛安全、财产转 移、应急供水预案和措施;负责指导并督促户外涉水涉溪休 闲场所所在地区县、乡镇政府落实防汛安全责任、预案和防 范措施。
18.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编制市中心城区排 水防涝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和补短板项目建设;负责市中心 城区主次干道、桥梁、排水等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日常 维护和积水排除及排水管网疏通,清理阻水设施和垃圾;负 责市中心城区河道垃圾打捞和清理;负责市中心城区易涝区 域特别是主次干道的巡查监测;组织制定并实施市中心城区 排涝应急预案,组建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做好物资储备。
19.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并督促落实洪涝疫情 防疫方案,负责组织灾区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建立专业应 急医疗队伍。
20.市林业局:负责做好林区汛期漂木的管理;紧急防 汛期间,需要取土占用林地、砍伐林木时,事后负责指导督 促使用单位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21.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抗旱物资(麻袋、纺织袋、土工布等)及生活物资;建立物资调拨配 送机制。
2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排涝的供 发电负荷安排;监督电力部门所属大中型水库水电站执行市 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度汛方案和各类调度命令;紧急防汛 期组织抢险突击队参与抢险救灾;协调指导各通信公司、铁 塔公司建立防汛抗洪通信保障机制。
2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抗洪抢险、抗旱减 灾的表彰奖励工作;制定出台落实值班补助经费的相关文 件。
24.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省里委托和市里规定的 有关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和调运,组织和供应灾区所需生产 物资。
25.团市委:负责组织青年开展防灾知识教育和演练, 组织青年志愿者参加防汛抗旱工作。
26.市红十字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负责组织其职责 范围内的社会募捐及实施工作;向上级红十字会上报灾情、 疫情,并发出救灾援助呼吁,开展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宣 传普及初级救护知识。
27.市气象局:负责监测研判天气形势,及时提供雨情 实况等气象监测资料,提供天气形势分析和天气预报服务; 负责适时发布涉及防汛抗旱的气象预警信息;负责维护全市 自动气象监测系统,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根据天气条件和有 关命令,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8.市水文局:负责所辖水文站点的水情测报,密切监 视和掌握雨水情变化及动态,实时提供雨水情和洪水预报。
29.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进行防 汛抗旱的宣传报道,紧急防汛期间,协同市防办及时播出防 洪预警等有关信息。
30.国网张家界供电公司:负责所辖供电设施防洪安全, 落实电力设施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和洪水期间供电安全措施, 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做好公司应 急物资(如移动电源、电力抢修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组建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并参与防汛抗洪救援工作。
31.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市联通公司:负责保障 通讯设施防洪安全,落实防汛通讯应急预案,协调防汛通讯 设施建设,及时组织防汛通讯设施抢修、维护,优先保障防 汛通讯畅通。
32.大唐华银张家界水电有限公司:负责监督、管理所 辖水库、水电站、闸坝等防洪排涝设施的安全运行,组织指 导所辖设施重大险情抢护和水毁工程修复,监督、检查所辖 水库、水电站、闸坝防洪抗旱指令执行情况,及时提供所辖 水利水电设施上下游雨情、水情、工情。
2.2.4 市防办成员单位 市防办成员单位职责按有关文件执行。
2.3 专家组
市防指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防汛抗洪工作提供 决策建议与技术支撑,市防指明确由市水利局或应急管理局 总工程师任专家组长,专家组成员由水利、水文、应急、气 象、地灾、救助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具体名单由市防指办 公室发文明确。
3.能力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着力推进以"1333 程"为核心的防汛能力建设工作。突出"1"个出发点,即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夯实水库、堤防和蓄滞洪区"3"个防汛抗灾能力硬件基础;提升预测预报预警、水库调度和巡库巡堤巡塘查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3"个防汛抗灾能力软件基础;增强应急预案、应急力量和应急救援"3"项防 汛抗灾能力实力基础。
4. 预防预警
4.1 预防预警机制
4.1.1 各级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暴雨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预警信号及时报送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级水文部门必须及时报送水情预警信息,当建立有水文监测站的大、中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按规范要求做好水文监测,并将实测成果及时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接到相关部门的实时预警后立即进行综合研判、会商,然后由防办对外发布综合预警信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建设防汛监测预警系统,统一收集气象、雨情、地质灾害等监测信息,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4.1.2 各级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山洪易发区、 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报,应建立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 域数据库,建立监测监控系统,遇暴雨天气(气象部门发布),要按法律规范的要求对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监测监控,并实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相关情况。
4.1.3 各级防指要整合水利、气象、水文、自然资源等 部门报告的预测预报信息,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分析研判预警 信息和发展趋势,并将研判结果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告知当 前汛情,通知相关区域、部门做好预防准备工作。
4.1.4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 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 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具备管辖权限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及时报告。
(2)水库工程(电站、塘坝)信息。当水库水位超过 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防汛抗旱 指挥部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4.1.5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 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 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以报 表的形式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灾害情况,定期统计报 表分为月报和年报,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的洪涝灾情,每年12月31日前核实上报全年洪涝灾情。实时灾情报表在灾害发生后立即统计上报,并要求每天统计上报灾情的发展变化 情况。灾情严重时,除填报统计报表外,还应上报灾害情况 的说明材料。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由市防指将初步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省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水旱灾 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不得随意夸大或虚 报、瞒报。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切实做好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水患意识,做好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机构,落实责任,注重培训,加强预警。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镇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及在建涉水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流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等;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流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各类在建涉水工程,落实好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及施工度汛方案,并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查备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及抢险机械,以备应急需要。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气象、水文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安全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 查物资、查队伍、查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 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加强防汛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水库、滩涂、人工水道、溪河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制拆除。
4.2.2 河流洪水预警
(1)当建有水文监测站的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 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 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 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 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4.2.3 城镇内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低洼地区群众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4.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应根据山洪灾 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气象、水文、自 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 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向隐患点责任人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区,应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 组织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 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 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 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 24 小时值班巡逻 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乡镇、村、组和相 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以 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3 预警信息发布
市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通过"张家界市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提前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5.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 IV 级(一 般)、III 级(较大)、II 级(重大)和 I 级(特别重大)四级。
5.1.1 IV 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 IV 级响应。
(1)市气象部门预报 24 小时降雨量 100 亳米以上或 6小时降雨量 50 毫米以上,且覆盖面积达到 2000 平方公里以 上,且汛情紧急时;
(2)市水文部门预报澧水干流水位(桑植站)逼近警戒水位且预报仍将持续上涨,或溇水江垭水库达汛限水位并开闸泄洪;
(3)市水利、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数据库信息和监测监控系统预警信息,并经市防指综合研判认为某一区域可能发生山洪灾害,或者地质灾害影响 100 人以上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时;
(4)发生山洪灾害,一个区县或一处防洪工程失事(含 水库、塘坝),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2 人以上、5 人以 下。
5.1.2 III 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 III 级响应。
(1)市气象部门预报 24 小时降雨量 100 亳米以上或 6小时降雨量 50 亳米以上且覆盖面积达到 3000 平方公里以上,且汛情紧急时;
(2)市水文部门预报澧水干流张家界站水位超过警戒 水位并继续上涨,或溇水江垭水库达汛限水位并开闸泄洪且 长潭河站逼近警戒水位;
(3)市水利、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山洪易发区、地质灾 害易发区域数据库信息和监测监控系统预警信息,并经市防 指综合研判认为某一区域可能发生较大山洪灾害,或者地质 灾害影响范围超过 300 人以上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时;
(4)发生山洪地质灾害,一个区县或一处防洪工程失 事(含水库、塘坝),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 人以上、 10 人以下。
5.1.3 II 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 II 级响应。
(1)市气象部门预报 24 小时降雨量 100 毫米以上,且覆盖面积达到 4000 平方公里以上,且汛情紧急时;
(2)市水文部门预报澧水干流张家界站水位达到保证水位,并预报水位仍将上涨;
(3)市水利、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数据库信息和监测监控系统预警信息,并经市防指综合研判认为某一区域可能发生严重山洪灾害,或者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过 1000 人以上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时;
(4)发生山洪地质灾害,一个区县或一处防洪工程失事(含水库、塘坝),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
(5)某大中型水库或某小一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标准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流,严重危及沿线城镇等公共安全,省、市重点在建涉水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且出现重大险情,且危及下游公共安全。
5.1.4 I 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 I 级响应。
(1)市气象部门预报 24 小时降雨量 250 毫米以上,且覆盖面积达到 6000 平方公里以上,且汛情紧急时;
(2)市水文部门预报澧水干流或者溇水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控制站水位将超过历史最高实测水位;
(3)市水利、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数据库信息和监测监控系统预警信息,并经市防指综合研判认为某一区域可能发生特别严重山洪灾害,或者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过 2000 人以上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时;
(4)发生山洪灾害、地质灾害,一个区县或一处防洪工程失事(含水库、塘坝),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0 人以上。
(5)多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标准洪水,预报下游河道控制站将超过历史最大流量或最高水位或大坝堤防出现重大险情,严重威胁下游公共安全。
以上应急响应分级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5.2 响应行动
市防指根据天气预报、雨水情、灾险情等启动相应级别 应急响应。原则上,防汛应急响应逐级启动,特殊情况时可 越级启动。
5.2.1 IV 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值班人员密切关注和了解雨、水、工、 险、灾情和天气变化情况,随时向市防办负责人报告有关情 况。
(2)防汛会商与组织: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 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测预警和对相关工作的 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负责人、上级有关部门,通报市 防指各成员单位。
(3)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必要时,市防指有 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所联系的区县指导防汛救灾工 作。
(4)应急调度:各受灾区县根据水情、灾险情等自行 做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人力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调度。
5.2.2 III 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市防办副主任参加值班,优化调度值 班人员,加强值班力量,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雨、水、工、 险、灾情等情况,随时向市防办主要负责人报告重要情况。
(2)防汛会商与组织: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防汛 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强化汛期灾情监测及相关工作指 导,及时将重要情况向省防指、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各 区县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必要时,组织专题会商。
(3)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市应急、水利、农 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民政、文旅广体、卫健、教 育、工信等相关部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防汛 救灾工作。市防指联系各区县的领导应到现场指挥,市防指 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主动抓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 况报市防办。
(4)应急调度:市防指根据灾、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 关调度规程,充分做好人、财、物、水库等调度运用工作。 市财政部门申请启动一定数量的市长预备金;张家界军分区战备建设处通知民兵和应急抢险队集结待命。市级防汛物资仓库做好出库和运输准备。相关区县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调用本级人、财、物,并搞好水库等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
5.2.3 II 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市防办主任 24 小时带班,市防办副主 任参加值班,加强值班力量,按要求做好信息调度、汇总与 报告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2)防汛会商与组织:市防指指挥长随时主持召开防 汛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防汛抗旱专家组全程参与会商,必 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 研究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做出相应部署;发布紧急通 知,督促相关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全面收集整理工情、灾情和抗洪救灾行动情况等,及时报告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张家界军分区 及省防指。市人民政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我市洪灾情 况,争取支持。市领导奔赴各自联系区县指导抗洪救灾。可视汛情应对需要按流域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指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市应急、水利、农 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民政、文旅广体、教育、卫 健、电力、工信等部门派出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或联系责任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汇报 情况。必要时,市委、市人民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 汛抗灾工作。市财政部门做好抗洪救灾资金调度;市交通运输部门开通抢险物资车辆免费专用通道;张家界军分区战备 建设处、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市防指要求调动兵力,做好处险、抢险工作。市委宣传部做好宣传报道协调工作,不定期通过电视、广播等发布汛情信息。市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社会救助等活动。
(4)应急调度:市防指根据灾、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 关调度规程,充分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驻张部队、 武警、消防官兵和专业抢险队伍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到达指 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市级抢险物资和救生 器材做到以车(船)代仓,并申请省级抢险救灾物资支援, 各成员单位救援物资、人员集结参与救援。市防指根据汛情、 险情发展,加强水库、堤垸等防洪蓄洪工程的调度,尤其要 做好重点工程的实时调度和重大险情的抢护以及受洪水威 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应急响应和动员令。各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严阵以待,听候调遣。 必要时,市防指决定并发布封航或交通管制公告。
5.2.4 I 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市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 24 小时带班,市防办主任、副主任坚守值班。按照非常洪水值班要求,做好信息调度、材料综合、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从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或市防办兼职副主任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防汛会商与组织:市防指指挥长随时主持召开紧 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必要时启动异地视频会商,分析洪 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 题并做出相应部署;督促相关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切实做 好抗洪抢险工作,随时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 市政协、张家界军分区及省防指报告情况。市人民政府及时 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我市洪灾情况,争取抢险救灾资金、物资、 器材等支持。市领导立即奔赴各自联系区县指导抗洪救灾。 市防指迅速派出由其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 线、指导抗洪抢险,现场督促检查水库、水电站调度、人员转移等落实情况。市防指及时宣布全市或部分地区(流域) 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驻张部队、武警、消防官兵和民兵以及社会力量全力开展抗洪救灾。紧急防汛期间,市防指依法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 急处置,在全市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市防指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3)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市委、市人民政府 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增派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市财政部门及时做 好抗洪抢险救灾应急资金调配;市应急、民政部门全力做好 灾民救助工作,及时做好勘察、核灾,并与市防办搞好灾情 发布、上报的衔接工作;市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做好灾区医疗 救治和防疫工作;市公安部门做好灾区治安保卫和防汛网络 安全工作,协助防汛部门组织当地群众撤离和转移,做好道 路交通和区域交通管制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按市防指的命令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开通防汛免费专用通道;市自然 资源部门加强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山洪地质灾害的现场监 测和预报工作,落实群测群防工作;市水利部门加强对山洪 灾害易发区的现场监测和预报工作,落实群测群防工作;电 力部门负责确保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市委宣 传部做好宣传报道协调工作,随时通过电视、广播等发布汛 情;市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社会救助等 活动;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应急调度:市防指根据灾、险、工情的严重程度 和相关调度规程,充分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张家界 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各自 的防洪应急预案要求,迅速组织兵力奔赴各灾区投入抗洪抢 险救灾,必要时向上级请求兵力或设备支援。市防指根据汛 情、险情发展,果断及时加大市级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调运 力度;切实加强水库、水电站等防洪蓄洪工程的调度运用,尤其要做好重点工程的实时调度和重大险情的抢护以及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随时组织专题会商,并 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应急响应和动员令。各社会团体和其 他单位严阵以待,听候调遣,准备随时随地投入抗洪抢险。
5.3 应急处置
5.3.1 水库、河流堤防、水闸、泵站、输水渠道或管道 等水利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向下游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发出警报,并做好群众转移工作;迅速组织队 伍抢险,力争避免垮坝、堤防决口、垮闸等恶性事件发生。
5.3.2 对因水利工程垮坝、决口等引起的大量灾民,各 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协调民政、应急等部门实施紧急安置与救助。
5.4 信息发布
洪涝灾害和抗洪救灾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张家界市突发公共事件 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涉 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5.5 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澧水、溇水干流控制站水位退出警戒 水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市防指按照有关程序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1.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1.2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 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6.1.3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 资由市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6.1.4 市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要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6.2 总结评估
市防指要对预案实施、应急处置情况予以全面总结,根 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估,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 指报告。
7.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防汛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 与防汛应急需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各级通信部门应保障紧 急状态下防汛、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重大防汛应急物资包括编织袋、编织布、砂卵石、 块石、抢险照明设备等抢险物料和橡皮船、冲锋舟、救生衣、 救生圈等救生器材。
7.2.2 市级防汛应急物资由市防办委托市级防汛物资定 点仓库或区县防办(代储单位)储备管理,市防指统一调度。
7.2.3 市级防汛应急物资调用坚持先主后次、先近后远、 满足急需的原则。
7.2.4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 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销联社、中石化张家界 分公司、中石油张家界分公司负责救灾物资供应,管好国家 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灾民粮、油供应,组织救灾药品疫 苗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 供应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7.3 队伍保障
各类应急队伍包括驻张部队、武警、消防官兵和民兵,市防汛机动抢险队及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建的各类专 业及群众性抢险队伍。紧急防汛期间,由市防指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
7.4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防汛、抢险、救灾等经费纳入地方 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救灾应急所需。市财政局、市防指分别 向省财政厅、省防指申请特大防汛抗洪应急资金,市财政局、 市防办提出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审核下拨并 监督实施。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和审计, 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市应急局、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 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分别向省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等经费,用于 灾民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
7.5 预案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防汛应 急预案,并按程序报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 市防指成员单位在编制部门专业应急预案时,要将城市防涝、地质灾害防御、道路交通防洪、水利工程防洪、气象灾害预警预报等工作予以明确,确保与本预案有效无缝衔接。
8.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 类防汛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于从事防汛指挥的各级负责人、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 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指导当 地驻军和民兵及各类抢险分队组织实战演练。
9.责任追究
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汛情、灾情等信息,或在抗 洪救灾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 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附 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 本预案。
10.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张家界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 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中央、省驻张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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